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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

日期 65 年 06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行使權利而起訴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選定一人為全體起訴不同,前者不以文書證之為必要,不論以任何方法,凡能證明公同共有人已為同意即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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