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44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占用上訴人土地建屋,經上訴人阻止後,乃與上訴人訂立使用借貸契約,訂明上訴人要處分該地時即須拆遷,有卷附切結書可稽,嗣上訴人賣地時,被上訴人不依約定拆屋還地,自屬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與侵權行為之性質不同,應於在受催告未為履行時,負賠償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責任,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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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占用上訴人土地建屋,經上訴人阻止後,乃與上訴人訂立使用借貸契約,訂明上訴人要處分該地時即須拆遷,有卷附切結書可稽,嗣上訴人賣地時,被上訴人不依約定拆屋還地,自屬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與侵權行為之性質不同,應於在受催告未為履行時,負賠償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責任,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