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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年台上字第 14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6 年 07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65 頁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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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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