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1498 號
判例要旨
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債務人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該第三人。如為雙務契約,即得於要約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對該第三人為給付。惟第三人僅為債權人,究非契約當事人,債務人要不得對之請求履行要約人應為之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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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債務人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該第三人。如為雙務契約,即得於要約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對該第三人為給付。惟第三人僅為債權人,究非契約當事人,債務人要不得對之請求履行要約人應為之對待給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