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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598 號
判例要旨
(一) 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為承諾。
(二) 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曾經約定者,固當從其約定,惟主張有此約定者,有舉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