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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784 號

日期 48 年 12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票據之付款人付款時,依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故系爭支票背面付款人所印「請收款人填寫姓名」第字樣,於法本非無據,被上訴人對準收款人項下簽名,而不在其他背面處所簽名,亦與背書之性質有間,上訴人何得對之行使追索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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