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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6 年台上字第 180 號

日期 76 年 0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 (保險人) 得向上訴人(受益人) 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6 年台上字第 18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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