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6 年台上字第 180 號
判例要旨
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 (保險人) 得向上訴人(受益人) 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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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 (保險人) 得向上訴人(受益人) 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