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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825 號

日期 49 年 09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在應召前承租耕作之田地或房屋,在服役期間如無其他耕作或收益之田地與房屋時,出租人不得收回,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第十款定有明文,關於建築房屋承租之基地,在軍人服役期間,如任出租人請求拆還,其有損於軍人尤甚,自應類推適用,不許出租人收回基地,以貫澈法律保護軍人及其家屬生活之本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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