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1840 號

日期 70 年 05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業經桃園縣政府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並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告停止所有權之移轉在案,從而上訴人依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為所有權之移轉,即屬給付不能。至修正後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條但書規定,係指聲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在前,在未及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為政府公告停止移轉之情形而言,與本件情形不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184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