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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年台上字第 186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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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863 號

日期 63 年 08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雖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因遺產之繼承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乃當事人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特別審判籍(非專屬管轄)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選擇上訴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起訴,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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