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 (三灣鄉農會職員) 因離職移交未清而請求給付之款項,除合於侵權行為,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其基本之法律關係,乃為委任契約返還處理事務所收取金錢之請求權 (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 ,上訴人雖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而基於委任契約所生之上開請求權,顯未逾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時效期間。
52 年台上字第 1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2 年 01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6、119、2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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