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92 年台上字第 188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2 年 09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6 卷 6 期 1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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