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99 號
判例要旨
第三人向債權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力,雖得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但原債務人嗣後已實行清償,承擔人即非不得為免責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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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債權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力,雖得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但原債務人嗣後已實行清償,承擔人即非不得為免責之主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