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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2051 號

日期 54 年 08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此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所明定。關於租賃基地建築房屋,在軍人服役期間,如任由出租人請求拆遷,其有損於軍人之生活或居住尤甚,應類推適用前揭法條之規定,不許出租人收回基地,以貫徹保護軍人及家屬生活之本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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