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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年台上字第 211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7 年 07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5、874 頁

上訴人明知加害人張某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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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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