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零零五號判例,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買受之日產,已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經合法審查者而言,若未合法審查確定,或假行政處分以為侵權行為之工具,則人民訴請法院確認其私權存在,尚非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