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132 號
判例要旨
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零零五號判例,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買受之日產,已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經合法審查者而言,若未合法審查確定,或假行政處分以為侵權行為之工具,則人民訴請法院確認其私權存在,尚非不應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零零五號判例,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買受之日產,已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經合法審查者而言,若未合法審查確定,或假行政處分以為侵權行為之工具,則人民訴請法院確認其私權存在,尚非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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