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故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謂確定判決書,應包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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