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故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謂確定判決書,應包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在內。
56 年台抗字第 22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6 年 04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58、1067、12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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