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台上字第 2246 號
判例要旨
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法律並未規定以承租人本人為限,故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指「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應包括承租人之家屬,受雇人及經承租人允許之其他第三人,而為租賃使用收益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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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法律並未規定以承租人本人為限,故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指「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應包括承租人之家屬,受雇人及經承租人允許之其他第三人,而為租賃使用收益之情形在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