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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227 號

日期 46 年 02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兩造就系爭房屋訂立之租賃契約第三條所定一年期限之下,並有「期滿時,上訴人應將房屋無條件交還被上訴人,決無異議」等語之記載,係屬定有期限之租賃,極為明顯。至其附載「如被上訴人繼續將房屋出租者,上訴人有優先承租權」一節,則係附有以被上訴人須將該房屋繼續出租,而上訴人始有優先承租權之停止條件,此項條件之成就,應由主張之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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