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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台上字第 2279 號

日期 62 年 09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時效因撤回起訴而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如請求權人於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時中斷,然究應以訴狀送達時,時效尚未完成者為限,否則時效既於訴狀送達前已完成,即無復因請求而中斷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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