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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日期 48 年 0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租賃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同時並訂有以出租人確需自住為收回之解除條件者,必於條件成就時始得終止租約。所謂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為已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8 年台上字第 22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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