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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24 號

日期 49 年 01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得為預告登記之保全者,係以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次序之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情形不同,故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執有上開預告登記之通知書,亦難謂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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