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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抗字第 240 號

日期 69 年 05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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