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4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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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451 號
判例要旨
(1) 有獎債券之券面既載有還本字樣,其性質自與近賭博之彩票不同,後雖奉令禁止,而兩造原有之權利關係仍未可視為失效。
(2) 支票 (憑票同)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為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對發票人固得行使追索權,而追索權之行使,須執票人於拒絕付款證書作成後相當期間內,將拒絕事由通知發票入,即支票或憑票債務人,否則執票人原有之追索權即因此而喪失。
(3)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及撤銷,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準,而聲明之方式,除當事人以言詞為訴訟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外,須提出證明代理權之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