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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2480 號

日期 49 年 12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臺灣在日據時期,其森林管理機關,就非私有林經編入為保安林之林木,與私人間訂立之採伐契約,不惟與當時適用之臺灣森林令第二條,及臺灣森林令施行手續第二條、第三條之各強制規定有所牴觸,且係違反臺灣光復後即經施行之森林法,關於保安林在未經農林部核准解除以前,不能砍伐其林木之禁止規定 (參照森林法第十一條以下) ,應在無效之列。縱使是項契約光復後曾經該地接管委員會予以認可,究難因此而謂即可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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