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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2627 號

日期 49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曾經申請註冊之「可利痛」商標,其名稱中「利痛」二字,與業經核准被上訴人公司註冊之第六四四八號,「散利痛」商標名稱主要部分「利痛」二字既屬相同,而其英文商標 Coridon與Saridon 後五個字母完全相同,字型亦相若,此二商標極相近似,其「龍頭圖」形商標與「虎頭圖」形商標之佈局形狀亦屬相似,尤其裝盒圖樣文字排列構造均相倣效,如將雨造所用之商標在地隔離觀察,均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自在不應准許之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9 年台上字第 262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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