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3 年台上字第 2673 號日期 53 年 09 月 18 日判例要旨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