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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2938 號

日期 67 年 09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係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可知終止契約與賠償損害各為一事,原審解為須定作人對承攬人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自非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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