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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3100 號

日期 70 年 08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有關妻之原有財產內,妻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之規定,雖不排除夫之無償贈與情形,但必有無償之贈與契約之存在為前提,並非一經登記為妻之名義,即可當然視為夫所贈與,否則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就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即無適用之餘地,未免有背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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