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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

日期 68 年 10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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