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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225 號
判例要旨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民法雖未設有類於撤銷結婚之規定,僅許一定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撤銷違法結婚之規定,在違法之收養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其配偶共同為之者,其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