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收受聘禮後故延婚期,迫使相對人同意退婚,雖志在得財,但不得謂為詐欺,僅屬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違反婚約,及同法第九百七十七條損害賠償問題。
56 年台上字第 338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6 年 1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5、4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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