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以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若對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主張不存在,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能救濟。至若未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執行法院逕行列入分配表分配,如認為不當,則屬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之範疇。
廢 70 年台上字第 34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9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67、12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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