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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3515 號

日期 66 年 11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查證券遺失時,是否聲請公示催告,俾獲除權判決而對證券義務人主張其權利,乃證券權利人之自由。本件上訴人原執有之支票,既經查明認定為被上訴人所竊取並撕毀,且將撕毀殘片寄回發票人,則原執票人之上訴人當時業已不能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殊難因上訴人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主張權利,而認上訴人未受損害,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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