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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516 號

日期 71 年 08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法律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同。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此項追復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至第二審程序,仍得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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