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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3701 號

日期 67 年 11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明定,依本條規定之意旨,被上訴人自毌庸為定期催告即得解除契約。其請求上訴人償還當時受領之價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難謂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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