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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371 號

日期 48 年 03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一)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內容,另訂和解契約加以變更,本與遺產繼承之拋棄不同,不以履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程式為其前提要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行為,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遺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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