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年台上字第 38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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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86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所謂依職權裁量,應在當事人訴之聲明增減之範圍內為之。上訴人未在事實審法院主張因情事變更而請求增加給付,原審未予斟酌,並不違法,自不得以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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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所謂依職權裁量,應在當事人訴之聲明增減之範圍內為之。上訴人未在事實審法院主張因情事變更而請求增加給付,原審未予斟酌,並不違法,自不得以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