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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年台上字第 400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1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4、258、263 頁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無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情事,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否則,即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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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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