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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428 號

日期 51 年 0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分配: (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此推論,不問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抑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皆係合法處置,不生違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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