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33 年上字第 4394 號日期 33 年 09 月 07 日判例要旨主張因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而得權利之人,得以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被告,提起確認自已權利存在之訴,但其既判力不及於未為被告之公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