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4412 號
判例要旨
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此就男子與女子發生結合關係之契約解釋之,當然含有此種約定在內,不得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可適用,遂謂妾無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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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此就男子與女子發生結合關係之契約解釋之,當然含有此種約定在內,不得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可適用,遂謂妾無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