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所定之地上權,得以約定其存續期限,於約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限未屆至前,縱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依同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其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者不同。
85 年台上字第 44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5 年 0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23、425、440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