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490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向某某儲蓄有限公司辦事處交存款項之日期,既在該公司停止付款,亦即不能清償債務之後,則任該辦事處主任職務之上訴人,自應負告知停止存款之義務,乃竟矇蔽不為告知而仍吸收其存款,對於被上訴人因此不能受償之損害,究難辭其賠償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上訴人向某某儲蓄有限公司辦事處交存款項之日期,既在該公司停止付款,亦即不能清償債務之後,則任該辦事處主任職務之上訴人,自應負告知停止存款之義務,乃竟矇蔽不為告知而仍吸收其存款,對於被上訴人因此不能受償之損害,究難辭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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