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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抗字第 55 號

日期 50 年 03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所擔保之債權,不僅限於借款本金,即借額以外之違約金亦在其內,而有違約金約定者,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除其金額過高,經訴由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外,債務人要應照約履行,不得以約定之違約金超過法定利率甚多,為拒絕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藉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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