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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583 號

日期 39 年 05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臺灣光復前買受系爭土地,雖在被上訴人買受之前,但係隱藏買賣之法律行為,而為設定不動產質權之虛偽意思表示,此項虛偽意思表示,依臺灣當時適用之法例係屬無效。至隱藏之買賣法律行為固為當時法例之所許,惟當時既未依臨時農地管理令申請該管政府之許可,迨臺灣光復民法施行後,又未為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亦僅生買賣之債權關係,則該土地所有權,即歸屬其後買受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發生物權關係之被上訴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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