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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聲字第 6 號

日期 27 年 03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固應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若已逾此期間,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僅得在第三審未為終局裁判前,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其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者,雖其提出之時第三審尚未裁判,而由第二審法院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時,已在第三審裁判以後者,不得謂已於適當時期提出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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