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5 年上字第 616 號
判例要旨
吾國過去縣政府或縣佐,均與中央行政機關同為執行國家行政機構之一部,凡散在各省區之國有財產,縱為行使私法上之所有權便利起見,多由代表國家之各級行政機關分別使用收益,而各該財產之所有權,究應同屬於國家之整個國庫。故各行政機關間之彼此占有事實,與私人占有國有財產之情形不同,不能適用民法上關於因占有而取得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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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國過去縣政府或縣佐,均與中央行政機關同為執行國家行政機構之一部,凡散在各省區之國有財產,縱為行使私法上之所有權便利起見,多由代表國家之各級行政機關分別使用收益,而各該財產之所有權,究應同屬於國家之整個國庫。故各行政機關間之彼此占有事實,與私人占有國有財產之情形不同,不能適用民法上關於因占有而取得權利之規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