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台抗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聖母會財產,除合於民法上財團法人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因捐助章程所定重要管理之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非訟程序為必要之處分外,如其財產僅為多數人所共有,儘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定其管理方法,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苟對於管理權誰屬有所爭執,亦應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以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撤銷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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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會財產,除合於民法上財團法人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因捐助章程所定重要管理之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非訟程序為必要之處分外,如其財產僅為多數人所共有,儘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定其管理方法,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苟對於管理權誰屬有所爭執,亦應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以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撤銷臨時管理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