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
判例要旨
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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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